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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济区劳动用工制度如下: 1、用工单位经报批后,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聘人员,自行确定机 构和编制。 2、企业用工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应报送经济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查。 3、企业应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 。4、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不得在禁忌岗位上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 5、企业职工有权依法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6、鼓励和保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福源经济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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