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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霍林河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客商投资项目,除享受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土地优惠出让。在工业园区购买土地投资工业项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的评估价进行出让(生活设施用地除外),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即征即退。
(二)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用地,可根据客商意愿租赁使用,租赁费用本级收入即征即退。租赁土地的企业,因产权变更或企业清算等原因,需处置地面建筑物时,原租用的土地既可以由新的企业产权人继续租用,也可以按土地评估价出让给企业产权人。
二、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的优惠
(一)鼓励客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有关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级政府管理权限内全部免收。
(二)鼓励投资商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工业园区内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建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房租金。
  3、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税收优惠
(一)经认定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70%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同时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时税率按15%计算。
(三)上述两项规定范围之外的各类项目,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将地方分享部分以先征后退的方式50%扶持给企业。
(四)开发建设的自备电厂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含第五年)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50%扶持给企业。
(五)对入园企业引进的市外高层管理人才和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凭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准、财政部门复核认定,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
(六)内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由税务机关征收,财政返还。
五、其他
(一)在工业园区内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以及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
(二)工业园区内投资客商,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四)本政策发布后,原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前入驻园区的企业,继续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中介人奖励办法

1.中介人引荐外地客商,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含嫁接、租赁、兼并、参股、收购),可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元,奖金从财政列支。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0.25万元。均为一次性奖励。
2. 争取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赠物品的,根据争取资金到位情况(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除外),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给予重奖。
3.奖励中介人程序。1、中介者凭有效证件及中介项目或投资方的有关材料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2、项目建成运营后,由投资方和项目受益方分别出具中介者引资过程中的证明材料。3、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颁发奖金。
4. 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园区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5.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有关优惠政策,我市继续执行。
6.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办理。
7.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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