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人引荐外地客商,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含嫁接、租赁、兼并、参股、收购),可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元,奖金从财政列支。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0.25万元。均为一次性奖励。 2. 争取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赠物品的,根据争取资金到位情况(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除外),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给予重奖。 3.奖励中介人程序。1、中介者凭有效证件及中介项目或投资方的有关材料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2、项目建成运营后,由投资方和项目受益方分别出具中介者引资过程中的证明材料。3、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颁发奖金。 4. 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园区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5.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有关优惠政策,我市继续执行。 6.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办理。 7.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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